陈顺福与王贵平、王贵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顺福,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任富国,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贵平,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王贵福,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福与被告王贵平、王贵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顺福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贵平、王贵福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顺福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戴继红
审 判 员 黄瑾静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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