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玉、梅通柄与梅凤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兴玉,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梅通炳,男,汉族,遵义市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忠强,新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梅凤,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李兴玉、梅通炳与被告梅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玉、梅通炳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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