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欣诚建材租赁部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戴后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1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欣诚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南关镇护城村银坪村民组。

经营业主袁雄,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冯远欧,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谈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启勇,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占全,男,汉族,重庆市人。

被告戴后强,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欣诚建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戴后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欣诚建材租赁部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欣诚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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