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勇与刘亚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1
原告曹勇,男,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徐世龙,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亚玲,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勇与被告刘亚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勇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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