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群与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国贸拍卖有限公司、张丽、张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1
原告刘超群,女,汉族。

被告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中山路68号7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强,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国贸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中华路108号太平洋商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21476414-5。

法定代表人朱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烨,公司员工。

被告张丽,女,汉族。

被告张超,男,汉族。

本院在原告刘超群与被告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国贸拍卖有限公司、张丽、张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鑫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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