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琴与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人民政府、宋兴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小琴,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成远,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钱炫吉,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新蒲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宋兴永,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胥思明,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琴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人民政府、宋兴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琴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人民政府、宋兴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琴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