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芳与林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庆芳,男,汉族。
被告林波,男。
原告王庆芳与被告林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芳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鑫杨
")被告林波,男。
原告王庆芳与被告林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芳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鑫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