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书与廖俊良、汤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应书,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廖俊良,男,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汤雅婷,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书与被告廖俊良、汤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俊良、汤雅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应书自愿撤回对被告廖俊良、汤雅婷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应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张应书承担。
审 判 长 王梓安
审 判 员 田应雪
人民陪审员 王成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孟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