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峰与冉芝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雪峰,男,汉族,重庆市人。
被告冉芝孝,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峰诉被告冉芝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为虚假信息。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而被告也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雪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雪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松
人民陪审员 赵明高
人民陪审员 陈铭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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