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与潘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江,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潘海,男,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江与被告潘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江承担。
审判员 赵仲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贵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