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云与遵义黔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春云,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黔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子尹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赵兴红。
委托代理人余建龙,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云与被告遵义黔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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