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鸿旺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遵义富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鸿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凉水村。组织机构代码56093559-2。
法定代表人杨友贵,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旭东,公司副经理。
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众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罗洪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卫国,公司副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鸿旺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鸿旺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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