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家与兰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兴家,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兰红波,男,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家与被告兰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因此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兴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兴家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贵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