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勇与张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3
原告郑勇,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张正国,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郑勇与被告张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安 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旭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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