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4
原告遵义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名城房开1栋2-6-5号。

法定代表人苟开学,男,总经理。

被告张明敏,男。

原告遵义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遵义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伟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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