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富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冯焕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4
原告遵义市富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骏,经理

被告冯焕静,男,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遵义市富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焕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富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市富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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