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同泰中西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同泰中西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罗平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家迥,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83号B幢负1层20号。
法定代表人石代波,总经理。
被告李梅,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金富,桐梓县楚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遵义同泰中西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同泰中西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同泰中西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贵州省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梅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同泰中西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钰
人民陪审员 王凤革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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