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古某某,男,汉族,四川省泸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古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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