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学谦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遵义春天堡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蒲学谦,男,汉族,绥阳县人。
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遵义春天堡分店。
负责人王重茂,经理。
原告蒲学谦与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遵义春天堡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学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遵义春天堡分店自愿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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