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德与贵州开磷遵义碱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福德,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贵州开磷遵义碱厂。
法定代表人梅桂,厂长。
原告王福德与被告贵州开磷遵义碱厂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福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福德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