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德珍与罗德强、何润菊、胡碧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5
原告罗德珍,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罗德强,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何润菊,女,成年,住址同上。

被告胡碧华,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罗德珍与被告罗德强、何润菊、胡碧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德珍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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