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白某某,女,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詹某,男,汉族,息烽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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