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国与都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5
原告胡建国,男,汉族。

被告都应平,男,成年。

原告胡建国与被告都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建国于2015年10月8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青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