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胜兴租赁站与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红花岗区胜兴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颜村。
经营者孙先锋,男,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
委托代理人金世宾,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新街饲料厂组。
法定代表人杨万林,总经理。
原告红花岗区胜兴租赁站诉被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红花岗区胜兴租赁站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红花岗区胜兴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花岗区胜兴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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