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飞与潘祖宇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飞,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潘祖宇,男,汉族,成年,住址不祥。
原告杨飞与被告潘祖宇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潘祖宇的身份信息及居住地信息,经本院告知其于2015年10月11日前提供被告的信息后,其仍未能提供被告的相应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