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安明与正安县捊焉坪生铁矿厂、刘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安明,男,汉族。
被告正安县捊焉坪生铁矿厂。住所地正安县捊焉坪。
法定代表人刘太华。
被告刘太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明与被告正安县捊焉坪生铁矿厂、刘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安明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夏 冰
审 判 员 任礼强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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