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娄义柳,桐梓县九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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