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祥昆与杨茂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祥昆,男,汉族,桐梓县人。
被告杨茂明,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张祥昆与被告杨茂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3)红民长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杨茂明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了(2014)遵市法民二终字第29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红民长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重审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原告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联系方式多次通知均未能通知原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通知原告未果,导致本案诉讼不能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40元,由原告张祥昆承担。
审 判 长 张兴成
审 判 员 王宇鹏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向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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