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秦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6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汪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第三人张某,曾用名张某1,男,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秦某某,身份信息同上。系张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劲松,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第三人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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