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莉蓉与李科霞、吴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莉蓉,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荣,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科霞,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吴帮全,男,仡佬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向燕,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莉蓉与被告李科霞、吴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莉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曹莉蓉承担。
审 判 长 王梓安
人民陪审员 郭 义
人民陪审员 陈 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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