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李光静、遵义市市政房开公司豆芽湾项目经理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91476069-8。
负责人余庆飞,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静秋,公司员工。
被告李光静,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市政房开公司豆芽湾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豆芽湾。
负责人谭方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李光静、遵义市市政房开公司豆芽湾项目经理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小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露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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