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6
原告彭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马李五,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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