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应权与黄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应权,男,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
被告黄光志,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应权与被告黄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应权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应权撤回对被告黄光志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应权撤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应权承担。
审判员 张兴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小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