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龚某某,女,汉族。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青
")被告龚某某,女,汉族。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