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冉某某,男,汉族。
被告宋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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