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仁书与傅绍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仁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光华,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绍惠,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永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仁书与被告傅绍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仁书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陶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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