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元平、田义雨与罗东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祝元平,男,汉族。
原告田义雨,男,汉族。
被告罗东华,男,汉族。
原告祝元平、田义雨与被告罗东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元平、田义雨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陶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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