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时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陈时宏,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申请人陈时宏要求宣告谢朝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时宏称其系被申请人的丈夫,被申请人谢朝群于2003年12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未与亲人联系过,其曾因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多年来多次寻找无果,现仍无谢朝群下落,故申请宣告谢朝群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谢朝群,女,遵义市人,与申请人陈时宏系夫妻关系。2003年12月1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1日发出寻找谢朝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谢朝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谢朝群下落不明至今已二年以上,陈时宏作为谢朝群的丈夫申请宣告谢朝群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谢朝群为失踪人;
二、指定陈时宏为失踪人谢朝群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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