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8
原告殷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付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5日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珏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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