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张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8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路2号。

负责人曾文基,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爱国,员工。

被告张跃,男,汉族,贵州省道真县人。

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被告张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袁剑利

审 判 员  陈 钰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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