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通泰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遵义创响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通泰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客运总站客运宾馆内。组织机构代码06771787-4.
委托代理人李泽友,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创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庭瑞苑永诚B栋1单元4-3号。
法定代表人陈贵云,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原告遵义通泰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创响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通泰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元予以退还原告遵义通泰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审判员 何小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冯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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