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慧敏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慧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