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奎与刘青禄、刘青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德奎,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胡正权,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青禄,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刘青容,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王德奎与被告刘青禄、刘青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奎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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