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奎与刘青禄、刘青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8
原告王德奎,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胡正权,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青禄,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刘青容,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王德奎与被告刘青禄、刘青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奎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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