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云某甲,男,系原告同胞兄弟。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云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云某甲、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和,婚后被告经常由吵闹发展成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感情日趋淡薄。2014年8月24日,被告又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多次软组织受伤的后果,原告忍无可忍,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以婚姻关系尚可维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以上,与被告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楼****号住房由原告所有。
被告宋某某辩称,一、原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与一个有夫之妇的身份格格不入。1.原告交友不慎,是导致家庭破裂的主要诱因。原告在没有外出打工之前,成天跟着曾某某、杨某某到处游玩,在当今拜金主义、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的攀比诱惑下,致其心态失衡、虚荣心;和网友“开心果”(真名叫马****)QQ聊天,其留言板的言语之露骨完全与一个有夫之妇的身份格格不入。如此等等,在此我就不一一列举。2.长期对家人、亲友撒谎,行踪诡异。原告自2013年8月5日离家至今,对其所有的亲友都说她在广东深圳、中山、佛山等地打工,但邻居、朋友多次发现她经常在外面居住的某某小区、遵义县、新蒲、老城、某某电厂等地出现,依据其活动轨迹的情况判定,足以说明原告近几年一直躲藏在遵义。二、关于要求将共有财产(某某小区房屋)判给她,我不同意,理由是:(1)早就预谋、心怀鬼胎。四年前,原告就偷偷将房产证从家中拿走,就有其目的用意,直到现在我也不知该证件是否安全?去年趁我在上班时间段里,在我未知晓的情况下,已几次返回家中,将其所有衣服拿走。四年前,侄女生小孩到山西去吃酒至今,我打电话、发信息从未回接过;2002年至2003年在大方县打工期间,什么时间回遵义及什么时间返回大方县,从不告知我,到忠庄客运站是杨某某去“迎接”。(2)原告已丧失了一个做母亲的资格。刚才原告代理人宣读的起诉状,只是提到生育一子,其他方面一字未提。自孩子读高中一年级以来,原告对其不管不问,特别是去年和今年小孩两次参加高考和生病近两年时间里,原告居然鼓励、安抚话都没有一句,比如经常出没某某小区,都没有进家中看望一眼孩子;今年元月27日与两个妇女到老城游玩,孩子就在附近读书,也没有到学校看望孩子一眼,现在小孩对她已经非常反感,他们的母子关系已经无法延续。另孩子马上将到外地读书,还无自食其力的能力,由于原告未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丧失了一个做母亲的资格,导致孩子现在都不认她的现状,俗话说得好,儿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儿子为什么不认你这个母亲呢?究竟是谁的错,孩子心理有本账,亲戚朋友、居住的整栋楼户及下面做生意的人都心知肚明,自己是否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原告应该好好的反思?三、关于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我同意,但有以下要求:亲戚朋友、居住的整栋楼户及下面做生意的人都清楚原告的所作所为,要求原告如实解释清楚以下问题,给家人及亲朋好友一个明白,否则,我将根据掌握的证据链提起反诉。(1)2012年10月份背着我到黔南州长顺县某某镇某某村,去干什么?(2)2013年6月26日又背着我,从大方乘车到白沙,是两张车票,此时间原告也没有在大方县打工了(5月27日从大方县回来就没有在大方打工了,5月28日到中华北路一婚纱影楼照相),去干什么:和谁人一起去的?(3)2013年8月5日已经说离家到广东打工,但同年10月30日又在汇川区某某家用电器经营部购买了一台1750元钱的电炉子,要求解释?并说明该电炉子现在何处?(4)2014年正月初二晚上回家,第二天(农历正月初三)在保利一电梯楼房里拿摩托车帽子(其弟云****一起,去年8月24日吵架时才被我扔甩出去)。(5)2014年9月份,与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到遵义县某某镇某某村游玩,戴眼镜的男子是谁?什么关系?(6)今年正月初二在南白遵义县某某家属X楼(某某路XX号),其弟云****清楚吗(原告介绍认识:姑爹、姑妈、爷爷、奶奶)。念其夫妻一场,孩子都20岁了,在此我也不用“不自尊、不自重、不守妇道、生活不检点、水性杨花、放荡”等语言来揭露原告丑恶的嘴脸、肮脏的心灵。根据婚姻法相关条款规定:过错方对共同财产应少得或不得及我们国家几千年的风俗伦理,我只要求法庭:一是为了让小孩有个保障,房子必须判决给孩子,且在一个月内过户到小孩名下,并承担所涉及一切费用。我要说明的是:孩子未成家之前,被告对该房屋有居住和管理的权利。二是原告必须退还和补偿相应的损失,其依据如下:(1)我拿给她2000元钱交养老保险,宋某某归还3500元现金,共计5500元钱应退还给我。(2)孩子读高中三年的生活费、学费和补习一年的生活费及生病费用都是我一个人承担的,但是,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责任,为此,生活费每月按照1000元计算,每年12000元钱,理应承担6000元,4年24000元钱、高中三年的学费计2000元、生病费用承担1万元,原告必须补偿我3.6万元小孩的抚养费。(3)她作为过错方给我本人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应当补偿精神抚慰金。依照我们红花岗区近几年类似情况的判例,要求原告补偿我精神抚慰金3万元。上述相关款项共计7.15万元,要求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给被告。三是孩子判给被告抚养,今后无需原告承担任何费用。四是上述要求原告答应后,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云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在桐梓县某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宋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即将就读大学。2009年2月23日,原、被告取得红花岗区****路**号楼****号房屋所有权。2012年原告曾外出务工,间或回家;2014年7月原告返回遵义。8月24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原告报警后经红花岗区公安局长征镇派出所对本次纠纷作民事纠纷调解处理。9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12月1日,本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第二项将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楼****号住房由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婚姻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证实、照片、民事判决书、申请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被告同意离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之规定,婚生子宋某甲虽已成年,但鉴于其仍然在读,并未独立生活的客观事实,并结合其一直随被告生活以及原、被告双方现在的经济、生活等状况,被告又无其他住房,而讼争房屋不可或者不便分割,同时,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第二项将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楼****号住房由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予以尊重,即对双方红花岗区****路**号楼****号房屋本案不予处理。此外,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及婚生子高中阶段的抚养费等共计71500元的请求,被告并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云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予以准许;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二审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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