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珍、张永伟因与蔡朝军、蔡朝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启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朝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朝东。

再审申请人王启珍、张永伟因与被申请人蔡朝军、蔡朝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启珍、张永伟申请再审称:蔡朝军、蔡朝东多次挖开申请人堵塞的排水口,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9600余元,二审判决赔偿损失2000元不合理,诉讼费用3846元,蔡朝军、蔡朝东只承担100元也不合理,请求撤销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蔡朝军、蔡朝东的排水给王启珍、张永伟造成损失客观存在,但提供的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堵塞排水口的费用为2000元,为此,本院判决蔡朝军、蔡朝东赔偿王启珍、张永伟损失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和判决对请求支持的程度,确定当事人分担的相关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申请人王启珍、张永伟所持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启珍、张永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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