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礼霞因与徐昌贵、涂华平撤销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礼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昌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涂华平。
再审申请人何礼霞因与被申请人徐昌贵、涂华平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礼霞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昌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末听说徐昌贵在外有何债务,涂华平、徐昌贵恶意串通,使假债务变成了真债务,使申请人在离婚诉讼中可分得的财产减少,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为此,请求撤销本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576号民事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期间,申请人未提供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证据。本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576号民事裁定事实清楚,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申请人所持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礼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胡海燕
审判员 陈新辉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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