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江与黄钦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少江,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胡双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哲,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钦程,男,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江与黄钦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少江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任礼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樱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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