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先某某,女,汉族,赤水市人。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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