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9
原告夏某,男,遵义市人。

被告舒某某,女,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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