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乡酒业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9
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负责人李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阳。

委托代理人黄健洪。

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郑南,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南。

被申请人北京欣宝博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南。

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以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乡置业有限公司、郑南、北京欣宝博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计划及按期支付利息,为保证申请人债权的实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乡置业有限公司、郑南、北京欣宝博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378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已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承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乡置业有限公司、郑南、北京欣宝博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乡置业有限公司、郑南、北京欣宝博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378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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